国务院关于同意合肥航空口岸 扩大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5〕1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合肥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请示》(皖政〔2003〕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合肥航空口岸扩大对外国籍飞机开放。
二、合肥航空口岸扩大开放后,检查检验工作由现有机构承担。
三、有关航线、航路问题,由民航总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合肥航空口岸扩大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