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西宁航空口岸
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6〕105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西宁曹家堡机场开放一类航空口岸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西宁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
二、同意西宁航空口岸设立边检机构,海关、检验检疫业务由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设在青海的现有机构承担。
三、有关航线、航路问题,由民航总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西宁航空口岸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一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