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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关于对二百三十四户重点骨干企业试行“双保”办法报告

时间:2018-06-23 20:00来源:国务院 索引号:000014349/1990-00080 点击:2221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1990-00080主题分类:工业、交通\其他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1990年04月21日标  题: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关于对二百三十四户重点骨干企业试行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0-00080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0年04月21日
标  题: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关于对二百三十四户重点骨干企业试行“双保”办法报告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发〔1990〕25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6月04日
主 题 词: 工业 生产 通知 时  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

关于对二百三十四户重点骨干企业

试行“双保”办法报告的通知

国发〔199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关于对二百三十四户重点骨干企业试行“双保”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一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大影响、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比例大、经济效益好、出口创汇多和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的骨干企业,由国家和地方采取倾斜政策,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是搞活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稳定国民经济全局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与协作,各负其责,认真抓好“双保”企业的工作,为完成一九九○年的工交生产计划,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做出切实的努力。

                            国务院

                        一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对二百三十四户重点骨干企业

试行“双保”办法的报告


国务院:

根据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我们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能源、原材料、运力和资金供应的可能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共同选定了二百三十四户重点骨干企业(名单附后),拟自一九九○年四月一日起对这些企业试行“双保”办法,即由国家向企业提供主要生产条件,企业保证向国家上交利税和统配产品。我们已分别召开了东北、华北、华东和中南、西南和西北地区“双保”工作会议,与有关地区研究落实了“双保”企业的主要外部生产条件。现将实现意见报告如下:

一、“双保”企业的选择原则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选定“双保”企业的原则是:(一)正常生产的企业(包括新投产经正式验收,正常生产的企业);(二)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生产的企业;(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在本行业内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企业;(四)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比例大、经济效益好、出口创汇多的企业。按照上述原则选定了二百三十四户“双保”企业。

二百三十四户“双保”企业,一九九○年计划工业总产值为一千九百二十六亿元,占全国大中型企业产值的46%,占预算内工业企业产值的29.7%;上交利税三百八十五亿元,占预算内工业企业上交利税总额的35.2%。

二、实行“双保”的具体条件

(一)企业对国家承担的主要任务。二百三十四户“双保”企业保证一九九○年向国家上交利税三百八十五亿元;上交国家统配产品计划是:原煤三亿二千三百万吨,原油一亿三千六百万吨,发电量三千六百七十一亿度,钢材二千六百一十七万吨,化肥一千三百八十六万吨,汽车八万零六百辆,发电设备六百九十五万千瓦。同时,对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由国家实行导向分配,定点、定量、不定价。对企业与外单位采取合作、集资建设等措施增加的产品,仍按原协议规定的比例,用新增产品补偿。

(二)国家和地方向企业提供能源、原材料、运力和资金等主要生产条件。经与有关部门和地区核实、协商,提出以下平衡意见:

1、关于电力供应问题。“双保”企业一九九○年共需要统配电量八百七十一亿度,经能源部审核由国家分电的四大电网缺口六十多亿度,拟采取适当增加统配电力资源等措施保“双保”企业的用电:(1)实行先保后分办法,即原国家分电的四大电网,以一九八九年计划为基数,将“双保”企业的用电指标从各地区的用电计划中单列出来,由能源部统一下达到各电管局、电力局直接管理,并由其会同各地区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双保”企业用电问题。国家新增加的统配电量,优先安排“双保”企业。其他电网内的“双保”企业用电,也按照先保后分的办法执行。能源部的计划用电办公室要从组织上落实加强电力生产分配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必要时,由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和能源部派出监电小组,监督检查各地区的“双保”企业用电计划执行情况。(2)一九九○年各“双保”企业计划安排用于串换电力的油品、钢材、有色金属等物资,由国务院生产委组织有关部门带料加工发电或串换电力后分配给各企业。(3)“双保”企业使用国家统配高价电生产的统配产品,原则上不实行高来高去的办法,由企业自行消化解决。如使用统配高价电生产的统配产品比例较大,企业确实难以承受,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家计委审批后,按差价额,可相应将一部分统配产品实行平转议销售。(4)在年度计划执行中,电网要安排好月度发电、用电计划,在电量减少时,要优先保证“双保”企业用电。各电网要严格执行上月超用下月扣还的办法,扣还的电量要纳入统配电量计划中进行分配。“双保”企业应带头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抓好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工作。(5)国家按计划保证供应各电网、各电厂发电所需的煤炭和燃油,煤炭、石油和运输部门要按电力部门的燃料分配计划及时调运,努力提高到货率。如有缺口,安排计划外资源或通过调度解决。(6)原由能源部戴帽下达用电指标的没有列入“双保”的重点企业,其电力分配、供应按原办法执行。各地区要继续安排好铁路、港口、民航、重要交通设施、黄金和军工等国家重点企业的用电。(7)自备电厂要充分发挥作用,完成发电计划,服从电网统一调度。检修时电网要予以配合。

2、关于原材料供应问题。关于原材料落实和平衡工作,建议明确:(1)“双保”企业原材料分配和供应的渠道不变。国家对“双保”企业只保证最基本的原材料供应。凡国家分配下达给“双保”企业的物资,不得层层截留。“双保”企业所需的二、三类物资,各部门和各地区要保证供应。(2)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原材料,原则上只保指令性计划任务的需要,一九九○年“双保”企业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以一九八九年指令性计划为基数,因增加指令性任务相应增加的原材料,不足部分由有关部门通过导向解决。一九九○年“双保”企业提报需要统配钢材三百五十一万吨,比去年计划增加五十万吨。经物资部审核,企业提报的数量不可能都从指令性计划分配的钢材中解决,拟按承担统配任务的增加量,相应增加的钢材,除由物资部掌握的指令性计划分配供应一部分外,其余拟通过导向解决。其他原材料(如有色金属、木材等)的供应安排,参照解决钢材的办法进行。少数企业由于分配原材料基数较低,过去主要依靠进口或自行采购,现在确有困难的,根据国家掌握的资源情况,适当增加统配指标,由物资部具体落实。

3、关于油品供应问题。“双保”企业所需的成品油,由有关地区按一九八九年计划数核定指标后戴帽下达,按原渠道供应。

4、关于煤炭供应问题。对“双保”企业所需煤炭,全国煤炭订货会议已作为重点进行分配和订货,国家计委和国务院生产委将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兑现。

5、关于纺棉供应问题。安排北京、天津、上海市“双保”纺织企业指令性棉花调拨计划三十五万八千吨,由商业部负责组织落实资源,铁道、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运输。

6、关于运力保证问题。国家掌握的运力,要优先保证“双保”企业的需要。“双保”企业所需的能源、原材料及产品的运输,铁道、交通部门要作为重点,优先安排。

7、关于重点支持贷款问题。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专业银行,对“双保”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优先支持。除人民银行安排的资金外,各专业银行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双保”企业生产急需。

三、“双保”办法的组织实施

“双保”企业所需生产条件经审查核定后,由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戴帽下达到各个“双保”企业。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对“双保”企业完成国家计划、落实主要外部生产条件及供货合同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请统计部门按季通报“双保”企业完成国家统配产品计划和落实主要外部生产条件的情况。对国家基本保证外部生产条件而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较差的企业,要点名通报,并由主管部门负责帮助其采取措施,保证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帮助“双保”企业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由国家计委和国务院生产委负责组织协调。

四、加强“双保”企业的管理

为了更好地试行“双保”办法,国务院生产委、国家统计局及有关部门和地区都要负责对“双保”企业进行跟踪服务,及时研究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双保”企业也要加强内部管理,广泛深入开展“双增双节”运动,挖掘企业潜力,争取在一九九○年内把能源和主要原材料的消耗指标降到历史最好水平以下,提高经济效益,努力完成企业所承担的一九九○年国家指令性计划,为稳定经济全局作出贡献。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和各部门执行。

                             国家计委

                            国务院生产委

                          一九九○年四月三日


全国二百三十四户“双保”企业名单


北京市(7户)

首都钢铁公司

北京化工二厂

燕山石化公司

北京纺织工业局

北京重型电机厂

北京矿务局

华北电管局

天津市(9户)

天津冶金局(含天津铁厂)

天津化工厂

天津大沽化工厂

天津碱厂

天津石化公司

大港石油管理局

天津塘沽盐场

天津汉沽盐场

天津纺织工业局

河北省(15户)

唐山钢铁公司

宣化钢铁公司

下花园电石厂

沧州化肥厂

河北唐山碱厂

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南堡盐场

保定化纤厂

保定变压器厂

峰峰矿务局

开滦矿务局

邢台矿务局

邯郸矿务局

井陉冶金矿山局

邯邢矿山局

山西省(12户)

太原钢铁公司

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

山西铝厂

山西炭素厂

太原化学工业公司

大同矿务局

阳泉矿务局

西山矿务局

汾西矿务局

潞安矿务局

晋城矿务局

霍县矿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2户)

包头钢铁稀土公司

包头铝厂

辽宁省(24户)

鞍山钢铁公司

本溪钢铁公司

抚顺钢厂

辽宁镁矿公司

锦州铁合金厂

辽阳铁合金厂

葫芦岛锌厂

抚顺铝厂

锦西化工总厂

辽河化肥厂

锦州石化公司

抚顺石化公司

辽河石油勘探局

东北输油管理局

鸭绿江造纸厂

辽宁营口盐场

丹东化纤工业公司

辽阳化纤公司

铁岭阀门厂

阜新矿务局

抚顺矿务局

铁法矿务局

北票矿务局

东北输变电设备公司

沈阳市(7户)

沈阳电缆厂

沈阳冶炼厂

沈阳重型机器厂

沈阳水泵厂

沈阳鼓风机厂

沈阳矿务局

东北电管局

大连市(4户)

大连钢厂

大连化学工业公司

大连石化公司

辽宁复州湾盐场

吉林省(11户)

吉林铁合金厂

吉林炭素厂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

吉林省油田管理局

石岘造纸厂

吉林造纸厂

开山屯化学纤维浆粕厂

吉林化纤厂

舒兰矿务局

通化矿务局

辽源矿务局

长春市(1户)

解放汽车工业企业联营公司

黑龙江省(9户)

齐齐哈尔钢厂

大庆石化公司

大庆石油管理局

齐齐哈尔造纸厂

第一重型机器厂

鸡西矿务局

鹤岗矿务局

七台河矿务局

双鸭山矿务局

哈尔滨市(2户)

哈尔滨电站设备成套公司

黑龙江涤纶厂

上海市(14户)

上海冶金局(含上海梅山冶金公司)

宝山钢铁总厂

上海冶炼厂

上海吴泾化工厂

上海天原化工厂

上海氯碱总厂

上海石化总厂

高桥石化公司

上海重型机器厂

上海电气联合公司

上海自动化仪表公司

上海鼓风机厂

上海纺织工业局

华东电管局

江苏省(7户)

南通炭素厂

连云港碱厂

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仪征化纤工业公司

无锡叶片厂

徐州矿务局

大屯煤电公司

南京市(5户)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

南京化工厂

金陵石化公司

扬子石化公司

南京化纤厂

浙江省(3户)

横山铁合金厂

衢州化学工业公司

浙江诸暨除尘器厂

宁波市(1户)

镇海石化总厂

安徽省(6户)

马鞍山钢铁公司

铜陵有色公司

铜陵磷铵厂

安庆石化总厂

淮北矿务局

淮南矿务局

江西省(2户)

江西铜业公司

萍乡矿务局

山东省(11户)

山东铝厂

山东潍坊碱厂(羊口盐厂)

胜利石油管理局

齐鲁石化公司

山东省电力局

烟台合成革总厂

重型汽车工业企业联营公司

新汶矿务局

枣庄矿务局

兖州矿务局

肥城矿务局

青岛市(1户)

青岛碱厂

河南省(11户)

舞阳钢铁公司

洛阳铜加工厂

郑州铝厂

中原石油勘探局

河南石油勘探局

新乡化纤厂

平顶山锦纶帘子布厂

第一拖拉机工程机械联营公司

平顶山高压开关厂

义马矿务局

平顶山矿务局

湖北省(8户)

大冶钢厂

大冶有色金属公司

湖北省化工厂

荆襄磷矿

江汉石油管理局

湖北应城盐矿

湖北化纤厂

东风汽车工业企业联营公司

武汉市(3户)

武汉钢铁公司

武汉锅炉厂

华中电管局

湖南省(8户)

湘潭钢铁公司

株洲冶炼厂

湖南铁合金厂

株洲化工厂

巴陵石油石化公司

长沙水泵厂

湘潭电机厂

株洲洗煤厂

广东省(2户)

广东云浮硫铁矿

茂名石油石化公司

广州市(1户)

广州石化总厂

海南省(1户)

海南铁矿

四川省(8户)

攀枝花钢铁公司(含攀矿)

长城特殊钢公司

峨嵋铁合金厂

自贡鸿鹤化工总厂

泸州天然气化工厂

四川五通桥盐场

第二重型机器厂

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

重庆市(1户)

重庆钢铁公司(重庆特殊钢厂)

成都市(3户)

成都无缝钢管厂

四川化工总厂

四川石油管理局

贵州省(6户)

遵义铁合金厂

贵州铝厂

赤水天然气化肥厂

开阳磷矿

盘江矿务局

水城矿务局

云南省(7户)

云南冶炼厂

易门铜矿

云南锡业公司

云南天然气化工厂

昆阳磷矿

昆明三聚磷酸钠厂

东川矿务局

陕西省(2户)

铜川矿务局

韩城矿务局

西安市(3户)

西安仪表厂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西北电管局

甘肃省(11户)

酒泉钢铁公司

西北铁合金厂

兰州炭素厂

白银有色公司

金川有色公司

连城铝厂

兰州铝厂

兰州化学工业公司

长庆石油勘探局

玉门石油管理局

兰州炼油化工总厂

青海省(4户)

西宁钢厂

青海铝厂

青海钾肥厂

青海石油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1户)

青铜峡铝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户)

新疆石油管理局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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