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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国发〔1987〕86号)

时间:2018-06-24 09:02来源:国务院、中央军委 索引号:000014349/1987-00111 点击:2131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1987-00111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军转安置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成文日期:1987年09月16日标  题: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7-0011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军转安置
发文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委 成文日期: 1987年09月16日
标  题: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发〔1987〕86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2月24日
主 题 词: 军队 干部 退休 待遇


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

国发〔1987〕8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为适当解决军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偏低问题,决定调整他们的退休生活费。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退休干部,凡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十年以下(含十年)的,其退休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军龄十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本人原工资的1%,但退休生活费最多不超过本人原工资的90%。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5%计发。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另外补助本人原工资的5%。

军队干部因立功受奖,在高原、边防、海岛等地区工作,退休后需要提高生活费的,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39号文件)执行,但提高后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二、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经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其退休生活费低于上述规定的,也照此办理。

三、已经批准退休,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干部,按上述规定改发退休生活费,不再继续计算军龄,不发服装费;在移交地方安置前,其他政治、生活待遇可暂不改变。今后,军队干部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即按此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由此增加的经费开支,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民政部、总政治部研究处理。

五、国家正在研究制订适当提高部分退休职工生活待遇的办法。该办法下达后,如有必要,再对本通知的规定作适当调整。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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