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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海南省海口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国函〔2007〕26号)

时间:2018-06-28 07:14来源:国务院 索引号:000014349/2007-00045 点击:2940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2007-00045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07年03月13日标  题: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海南省海口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发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7-00045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7年03月13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海南省海口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07〕26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3月28日
主 题 词: 城乡建设 文物 海南 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海南省海口市列为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07〕2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海口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琼府〔2006〕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海口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二、海口市城市发展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历史遗迹保存较好。海口市历史上作为连接我国内陆与东南亚地区的重要枢纽,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文化积淀。
  三、你省及海口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为重点,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要严格按照规划,加强对老城区传统格局、文物古迹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完善相关设施,整治文物古迹的周边环境,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四、你省和建设部、文物局要加强对海口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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