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iangwengen.cn

问根消防安全知识网

当前位置: 消防安全知识 > 国情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迁建四川绵阳塘汛机场的批复

时间:2018-06-29 05:14来源:国务院、中央军委 索引号:000014349/1994-00166 点击:3492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1994-00166主题分类:工业、交通\民航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成文日期:1994年07月03日标  题: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迁建四川绵阳塘汛机场的批复发文字号: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4-00166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民航
发文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委 成文日期: 1994年07月03日
标  题: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迁建四川绵阳塘汛机场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94〕70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28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迁建

四川绵阳塘汛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4〕7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民航总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塘汛机场迁建工程立项的请示》(川府发〔1993〕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迁建四川绵阳塘汛机场。新机场场址确定在绵阳市南7公里附近,机场名称为绵阳南郊机场。

二、机场建设规模:飞行区按4C级标准建设,航站区建设及投资规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工程建设资金由地方筹措解决。民航为改善训练条件而增加设施的投资,由民航承担。现机场内民航飞行学院训练、生活设施,由地方政府在新机场内按同等规模新建。

三、新机场平时由地方政府负责统一管理,无偿供地方开展民用航空运输和民航飞行学院训练使用,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新机场启用后,旧机场停止使用,并无偿交绵阳市人民政府统一开发使用。

四、新机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总参、国家计委审批。有关机场迁建的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五、为保证飞行安全,其他机场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同时开展民用航空运输业务和飞行学院飞行训练。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四年七月三日

(本文有删改)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