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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山西省地方煤炭自营出口权问题的批复(国函〔1992〕75号)

时间:2018-07-02 17:04来源:国务院 索引号:000014349/1992-00015 点击:929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1992-00015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1992年07月03日标  题:国务院关于山西省地方煤炭自营出口权问题的批复发文字号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2-00015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2年07月03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山西省地方煤炭自营出口权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92〕75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17日
主 题 词: 山西 煤炭 出口 批复


国务院关于山西省地方煤炭

自营出口权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275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我省地方煤出口成交权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八五”期间后三年,每年从国家计划出口的山西地方煤炭中划出二百万吨,由你省煤炭进出口公司自营出口。你省应接受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的价格协调,并要保证完成国家煤炭出口计划。

                            国 务 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日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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