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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圳机场享受特区待遇问题的批复(国函〔1989〕23号)

时间:2018-07-03 04:20来源:国务院 索引号:000014349/1989-00062 点击:1828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1989-00062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1989年04月01日标  题:国务院关于深圳机场享受特区待遇问题的批复发文字号:国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9-00062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89年04月01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深圳机场享受特区待遇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89〕23号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15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关于深圳机场享受

特区待遇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9〕23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日《转报深圳市政府关于深圳机场享受特区企业待遇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机场建设所需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营运后的所得税按特区企业待遇征收。

  二、在机场所在地与外商举办的合资项目,不享受特区企业待遇,个别特殊项目要求享受特区企业待遇的,应专项报批。

  三、机场工作人员的待遇问题,由省、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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