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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时间:2018-07-04 01:11来源:国务院 索引号:000014349/1986-00175 点击:526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1986-00175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1986年06月13日标  题:国务院关于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发文字号:国函〔1986〕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6-0017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86年06月13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86〕81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7月06日
主 题 词: 城市规划


国务院关于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1986〕8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原则同意你省报来的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现批复如下:

苏州是我国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建城已有两千五百年的历史,古城格局基本保存,城内较集中地保存着我国古典园林艺术的精华和大量文物古迹、古建筑。今后的发展建设,要在保护好古城风貌和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加强旧城基础设施的改造,积极建设新区,发展小城镇,努力把苏州市逐步建成环境优美、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在规划的实施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严格控制市区人口规模。到本世纪末,市区人口控制在七十万人以内,其中古城区人口,应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在二十五万人左右。

二、苏州市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工业发展,要在市域范围内统筹安排,形成合理的工业布局和城镇体系。市区要逐步调整经济结构,积极发展为人民生活和旅游事业服务的各种产业,保护和发展具有传统特色的丝绸、刺绣等产品。古城内严禁再新建或扩建工厂,也不宜新建吸引大量人流的公共建筑。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厂,要逐步迁出。

三、要全面保护古城风貌,正确处理保护古城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在进行城市的各项建设时,既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又要继承并发扬我国建筑艺术特点,保护好传统的城市格局和水乡风貌。古城内与传统风貌极不协调的建筑物,要根据条件逐步加以妥善处理;对原有的基础设施和居住条件,根据财力的可能,逐步进行必要的改造和改善。新建筑要严格执行建筑高度的控制规定。

四、新区建设要着重解决科学教育事业、信息交流、金融贸易、商业服务、居住等方面的需要,并可适当发展一些无污染的技术密集型工业。在建设步骤上,先集中力量发展运河以东地区。新区建设要与古城区相协调,注意继承和发扬地方的传统特色,并有所创新。要作好详细规划,做多方案比较。市人民政府在审定古城及新区的详细规划时,要邀请专家广泛讨论,集思广益,慎重定案。

五、积极发展旅游事业,扩大旅游容量。古城区要进一步整修开放一些古典园林和有价值的古建筑。凡占用有恢复价值和开放条件的园林、古建筑的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迁出。对古典园林,要象对待珍贵文物一样,加强保护,防止破坏。苏州市的旅游建设,要与上海经济区和太湖风景区的旅游网络协调发展。旅游设施的建设要与城市建设紧密配合。

六、搞好环境保护。加强“三废”治理,特别要抓紧对水体污染的治理。整理市区河道,要综合考虑景观、旅游、排涝、水运等多种功能。对于县城和乡村集镇,也要加强环境保护,发展乡镇工业要防止污染危害。要大力加强绿化建设,规划的绿化用地和保留的农田不准占作他用。

七、要抓紧补充、完善各项专业规划,特别是交通规划。城市交通规划要充分考虑现代交通的需要,搞好古城外部环路及各工业区之间联系干道的建设,疏解古城区内交通流量。要研究古城旅游交通的合理组织问题,重视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搞好水上交通及水陆联运,适当扩大水上旅游,发挥河道的水运功能。要考虑大运河改道对市区河道水量的影响,认真研究对策。新区建设要重视防洪问题。

八、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制订有关管理的法规,并严格执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苏州市今后的一切建设,都要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在苏州市的党、政、军各部门都要服从城市的规划管理。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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