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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蚌埠机场的批复(国函〔1986〕45号)

时间:2018-07-04 03:07来源:国务院、中央军委 索引号:000014349/1986-00122 点击:2339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1986-00122主题分类:工业、交通\民航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成文日期:1986年04月02日标  题: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蚌埠机场的批复发文字号: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6-00122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民航
发文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委 成文日期: 1986年04月02日
标  题: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蚌埠机场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86〕45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23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民航使用空军蚌埠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6〕4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空军、中国民用航空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九月九日《关于要求合用空军蚌埠机场的报告》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民航使用空军蚌埠机场。机场的使用、管理等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二、建站所需投资由安徽省自筹解决,并纳入其基本建设规模。

三、开辟航线问题由民航局按规定另行报批。

四、有关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日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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