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宁波航空口岸 扩大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5〕1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宁波航空口岸向外国籍飞机开放的请示》(浙政〔200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波航空口岸扩大对外国籍飞机开放。
二、宁波航空口岸扩大开放后,检查检验工作由现有机构承担。
三、有关机场、导航台及部分航线资料对外公布等问题,由民航总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宁波航空口岸扩大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