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务 院 关 于 设 立
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的批复
国函〔2006〕8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的有关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规划面积6.88平方公里(含原批准设立的大连保税物流园区面积,不再保留大连保税物流园区),其四至范围:东至大窑湾湾底汽车码头岸线,南至港12号路、港五洲路,北至汽车码头及港前3-1号路,西至港前6号路及金港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
二、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的功能和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实行封闭管理,辽宁省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拟定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的建设实施方案,在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要参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分别组织保税港区隔离监管设施以及驻区监管检查检验单位工作和办公场所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四、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促进保税港区健康有序发展,为加快发展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作出贡献。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文有删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