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港口岸洋山深水
港 区 对 外 开 放 的 批 复
国函〔2005〕9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上海港口岸洋山深水港区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港口岸洋山深水港区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口岸开放范围是:水域为北纬30°39′39.0″、东经122°00′29.1″,北纬30°39′38.5″、东经122°01′23.3″,北纬30°38′49.5″、东经122°04′11.9″,北纬30°37′14.6″、东经122°08′43.3″,北纬30°35′08.4″、东经122°09′46.3″,北纬30°34′03.3″、东经122°08′28.3″,北纬30°35′19.6″、东经122°05′48.5″,北纬30°35′36.9″、东经122°05′39.7″,北纬30°35′52.2″、东经122°04′34.6″,北纬30°35′50.2″、东经122°01′21.1″,北纬30°35′48.7″、东经121°58′01.5″十一点连线内;岸线为北纬30°37′40.35″、东经122°3′9.24″和北纬30°37′6.93″、东经122°3′55.24″两点连线内,岸线长1600米。一期工程的5个泊位由东向西依次为:洋山深水港区一号码头1、2、3、4、5号泊位。
二、同意洋山深水港区设立处级海关、边检和检验检疫机构。
三、洋山深水港区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文有删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