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
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国发〔200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国各族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各地区、各行业涌现出了一大批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他们是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优秀代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彰显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促进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授予642个集体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授予676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
国务院希望受到表彰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国务院号召全国各族人民,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崇高品质,学习他们和睦相处、和衷共济的优良品德,学习他们积极进取、甘于奉献的高尚风格,学习他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奋斗精神,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心同德,锐意进取,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进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附件: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单(模范集体642个,模范个人676名)〔略〕
国务院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