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我国是全球大陆地震最活跃的地区之一。据预测,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地震形势仍然十分复杂、严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地震灾害的潜在威胁。2000年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以来,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防震减灾能力总体上得到逐步提高,对新疆巴楚等破坏性地震成功地进行了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目前,防震减灾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西部地区和海域地震监测能力很弱;城市综合防御能力和广大农村防震能力亟待加强;地震的短期和临震预报水平低,社会公众防灾意识不强,尚未建立起社区自救互救体系;市(地)、县(市)级地震工作机构和群测群防工作面临实际问题;防震减灾能力在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还很不平衡,特别是西部地震多发区、高危险区、特困少数民族聚居区的防震减灾能力更为薄弱。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防震减灾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地震灾害管理机制。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全社会力量,不断提高综合防震减灾能力,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提供可靠的保障。
奋斗目标是:到2020年,我国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的能力,大中城市、经济发达地区的防震减灾能力力争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要实现上述目标,防震减灾必须逐步实现有重点的全面防御,必须实行预测、预防、救助全方位的综合管理,必须形成全社会共同抗御地震灾害的局面。
二、突出重点,全面提高综合防御能力
(一)全面提升地震监测能力。按照《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要求,建设好各级、各类现代化地震监测台网,对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近海海域及周边地区地震事件进行有效监测。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建立地下深井观测,减少城市发展中的建设对地震观测环境的影响。大中城市重要建筑群和生命线工程必须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统一规划和布局,积极推进海域和海底地震观测台网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涉及对地震观测造成影响的城乡各类建设,应事先征求地震部门的意见。因建设擅自对地震观测造成影响和破坏的,建设单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努力提高地震预报和政府应急管理决策水平。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危险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震情跟踪措施。地震部门要努力捕捉地震前兆信息,加强分析会商。坚持专业地震队伍和群测群防相结合、科学家预测和政府应急管理风险决策相结合,努力实现有减灾实效的地震预报。要制定规范的信息发布办法。震灾发生后,要及时、快速地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三)切实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各地区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情况,研究制定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三网一员”建设,即推进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和地震知识宣传网建设,在地震多发区的乡(镇)设置防震减灾助理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因地制宜地开展地下水、气体、动植物、气象气候等地震宏观异常观察,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地震知识中的重要作用。地方各级财政要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经费渠道,制定观测员岗位津贴发放标准,稳定群测群防工作队伍。
(四)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各级地震、教育、科技、农业等部门及城市社区要制定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计划,建立和完善宣传网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活动。省级教育、地震部门和青少年活动中心要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生课外读物和科普活动中,逐步在每个县(市)建立一所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普及纳入文明社区活动中。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作为“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活动的重要内容。
地震多发区要加强基层宣传员的培训,组织防震减灾宣讲团,开展经常性的科普宣讲活动。2007年前,省会城市和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要建立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加强宣传;重点监视防御区要组织防震减灾宣传“大篷车”,开展流动宣传。
(五)高度重视城市建设的地震安全。国土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必须依据地震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危险。2015年前,完成省会城市和重点监视防御区大中城市的地震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工作;完成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城市的震害预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要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和施工审批的必备内容,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与监督。
首都圈、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的城市群等地区,要强化防御措施,相应确定抗震设防的烈度和标准,提升整体综合防御能力。要特别重视北京2008年奥运会、上海2010年世博会、广州2010年亚运会等重大活动的防震对策和地震预警工作。
2010年前,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完成县级以上城市的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搞好抗震加固或改造。对水库(包括水电站)特别是病险水库、城镇上游或位置重要的水库、易燃易爆易泄漏有害物质的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必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查险加固。及时改造和加固各级各类危、旧校舍。
(六)逐步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我国超过80%的5级以上地震发生在农村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尽快改变农村民居基本不设防的状况,提高农民的居住安全水平。要把防震抗震知识普及到乡(镇)、村及农户,使广大农民把建设安全农居变为维护自身生命安全的自觉行动。各级地震、建设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发推广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符合当地风俗习惯,能够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不同户型结构的农村民居建设图集和施工技术,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要对地震多发区、高危险区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培训,提高农居建设施工质量。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提高农村民居抗震能力。
(七)进一步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加强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加强应急培训,适时组织地震应急演习,检验反应能力,使地震应急预案更加科学、实用,增强综合防御能力。要明确应急工作程序、层级管理职责和协调联动机制,做到临震不乱,决策科学,行动迅速,处置有力。为避免造成地震应急和救援等方面的管理盲区,中央单位和外地常驻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应遵循属地化为主的原则,服从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做好驻华使领馆及在华外籍人员的涉外地震应急工作。
各地区要加强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灾情速报系统和应急救灾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为地震应急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和信息保障。
(八)完善地震救援救助体系。各地区要因地制宜组建专业地震救援队伍,西部地区的地震多发区要建设1-2支国家级专业地震救援分队,具体组建方案由中国地震局商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充分依靠解放军、武警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发展救援志愿者队伍,壮大地震灾害救助力量。国家级地震救援队要配合我总体外交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性地震救援工作。民政部门要及时掌握灾情,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交通部门要保障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卫生部门要协调组织好震灾发生时伤员抢救、转运和治疗工作;要掌握周边医疗机构救治资源状况,特别要掌握群体性创伤的救治能力状况,统筹动员、组织和安置伤员的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红十字会要动员和组织群众参加医疗救护知识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组织开展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建设、交通、电力、水利等部门要根据灾情及时组织救援抢修恢复工作,确保生命线工程正常运行,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
各地区要根据地震灾害应急物资需求量大、种类多、时限性强的特点,结合城市商品物流,合理建设应急物品的储备网络。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地震多发地区的救灾储备物资体系建设,增加救灾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满足应急救灾工作需要。要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建设,规划设置必需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险场所,配置必要的避险救生设施。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地震灾害保险、社会捐赠相结合的多渠道灾后恢复重建与救助补偿机制。
三、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事权,健全工作体系和法规体系,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把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防震减灾需求相适应的投入机制。按照事权和财权一致原则,中央和地方都要加大对地震监测、预防、救助和宣传教育工作的投入。要重点解决地震台网建设、骨干救援队伍装备、赈灾仓库建设和维护等资金,继续加大对地震重点危险区和西部地区防震减灾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对地震多发区、高危险区、特困少数民族聚居区的防震减灾日常工作经费给予必要保障。要加强地震监测、预防、救灾技术和地震预报理论的研究,充分发挥科技在防震减灾中的作用。
市(地)、县(市)一级的地震、建设、民政等工作是防震减灾的基础,事关各项工作的落实和成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烈度六度以上地区和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防震减灾指挥机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其他地区也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做好相应工作,切实保证防震减灾管理责任得到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对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防震减灾工作抓紧抓好并落到实处。
国务院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文有删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