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做好棉花工作及
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全国棉花种植面积减少,又遭受了较严重的自然灾害,预计棉花产量和收购量将有较大幅度减少。为确保纺织工业及市场供应的基本需要,支持纺织品出口创汇,必须增加棉花生产。国务院决定,适当调整棉花政策,以推动棉花生产和加强棉花收购、供应工作。现就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棉花收购价格。从一九九三年棉花年度(今年九月一日)起,现行标准级皮辊棉的收购价格,由每担三百元提高到三百三十元(国家加价款数量不变),棉花供应价格作相应调整。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测算,尽快下达具体调价方案。棉花收购价格提高后,各地自定的价外加价政策一律取消。从一九九四年开始,停止发放扶持棉花生产贴息贷款。
二、保证良好的收购秩序。重申,国家合同定购计划内的棉花,实行统一的收购价格和优惠政策,仍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良繁区的棉花委托良种棉加工厂收购)。在全国完成定购任务前,不得开放棉花市场。非棉花经营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棉花。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试点省的试点工作按国务院的批复执行;非改革试点省不得自行决定搞放开试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优质棉基地县良繁区良种棉加工厂加工的皮棉,可按分配计划与纺织企业进行产销直挂试点。棉产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好收购秩序,防止出现“棉花大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禁止棉贩的倒买倒卖活动;供销社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把工作抓细抓实,为农民售棉提供优质服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帮助供销社收回贴息贷款,及时解决收购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重申,供销社在收购棉花时,除贴息贷款、预购定金和农业税外,不得代任何部门向农民扣款;要坚持实行“户交户结”,不得以乡、村集体为单位搞“户交村结”,不准借机向农民扣各种提留款。
今年收购旺季,国务院继续派出棉花收购工作综合巡视组,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继续向棉花主产地区派驻联络员,及时查处和纠正收购中出现的问题。
三、认真落实收购资金,保证不打“白条”。要把落实收购资金作为政治任务来完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所承担的资金筹措任务,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对收购资金工作的协调。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制订的《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实施办法》。收购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户,不准多头开户;不准调销回笼款体外循环。国务院已决定,由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组织清理棉款拖欠工作,请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清欠收回的资金要全部用于收购棉花。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办法,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对一九九一年度增加国家储备棉后一部分资金不落实的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安排今年棉花收购资金时解决,各地农业银行由此而收回的资金要全部用于棉花收购。对企业因先支后收而收购资金短期内不能到位的,专业银行要按照“先贷后报,先垫后补,事后算帐,分清责任,限期归位,照章处理”的原则,及时垫款。如专业银行资金困难,经审查同意,由人民银行给专业银行借款。中国人民银行要按各地预计收购量安排好资金,中央财政加价款、价外加价款、贴息贷款利息,均按实拨付。
四、严格执行国家棉花标准,保证棉花质量。各级供销社(包括农业部门的良种棉加工厂)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严格管理,对棉花质量负责到底。棉花收购工作中,既要防止压级压价,又要防止抬级抬价,今年要特别注意防止用抬级抬价的办法争购棉花。国家技术监督局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棉花质量监督处罚实施办法。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棉花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拒不纠正的,要从重处罚。除因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提高加工质量并经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外,不得在籽棉加工环节提高棉花等级。各级政府要保证棉花检验人员正常行使检验职责。
五、继续征收棉花技术改进费并提高征收标准。现行四级以上纺棉由每担征收三角增加到五角,供销社在供应棉花时收取,按规定交有关部门用于改进棉花生产技术。
六、从一九九三年棉花年度起,恢复征收棉花批发环节营业税,顺加在调整后的棉花供应价格中。在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前各地已经征收的棉花批发营业税,从新的棉花年度应纳税款中抵扣或办理退税。
七、加强宏观调控,保证完成棉花调拨任务。为保证省间调拨计划落到实处,今年采取四项措施。一是省间调出棉花奖励款,由每担二十五元提高到三十元,由调出地区的棉花供应企业向用棉企业随调拨随收取,交当地政府按规定使用。调入地区政府扶持纺织企业的各项措施,应继续实行。二是对于因调出省的责任而没有完成调出任务的,在财政决算时相应扣减加价款和价外加价款。因灾减产,需减少调出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家计委和内贸部审核调整。出口计划也相应调整。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前,调拨供应中不得搞层层分成。三是调入地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完成调入计划的,指标不予保留,由国家另行安排。四是国家要采取措施,促使棉纺企业限产压库促销,按国家计划组织生产。
八、建立健全国家棉花储备制度,加强储备棉管理。储备棉是国家对棉花产需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中央已有棉花储备,地方要尽快建立棉花储备。国家计委、财政部、内贸部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尽快提出完善国家棉花储备制度的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储备棉的正常轮换和重要储备库的管理工作,由内贸部负责。国家储备棉所需贷款,按规定的优惠利率执行,各地银行不得加息、罚息。
为了弥补棉花供需缺口,缓解供需矛盾,一九九三年度动用一部分国家储备棉,由国家计委会同内贸部尽快研究分配方案下达执行。
九、为了把棉花生产搞上去,一九九四年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继续实行棉花合同定购政策。一九九四年度合同定购计划仍为九千万担,定购计划内的棉花,仍由供销社统一收购和经营。
(二)继续实行棉花指导性种植计划。全国棉花播种面积不少于九千万亩,由国家计委尽快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种植计划,各地务必保证完成。
(三)结合棉花标准改革和等级差率调整,再次提高棉花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在一九九四年春播前向农民宣布。
(四)实行科教兴棉,努力提高单产。要大力推广普及良种棉和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如先进栽培技术、棉花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等。各级政府要注意稳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队伍,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不断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棉花工作的领导。要及早研究部署一九九四年的棉花生产,按国家计委下达的棉花种植计划,在今年秋播前动员棉农留足棉田,为明年的棉花丰收打好基础。
国 务 院
一九九三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