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
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这次机构改革中,改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共十五个:
国家技术监督局,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国家医药管理局,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国家海洋局,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
国家地震局,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事部管理;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管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由财政部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卫生部管理;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管理;
国家文物局,由文化部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国家粮食储备局,由国内贸易部管理;
国家测绘局,由建设部管理。
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关系是:
(一)主要业务工作在部委党组领导下进行;
(二)人事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三)机关党的工作由部委机关党委统一管理;
(四)保留原图章和专项资金渠道不变;
(五)在一定范围内,可单独行文和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六)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暂不变动。
三、国家物价局并入国家计委,国家矿产储量局并入地矿部,国家黄金局并入冶金部,为所在部委的内设职能局,不再保留原机构名称。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科委,为国家科委的内设职能局,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的牌子。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