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加强机场净空保护的通知
国发〔199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对《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重新颁发〈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的通知》(〔1982〕38号,以下简称《规定》)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地区和单位片面强调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对保护机场净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依照《规定》严格审批超高建设项目,对擅自破坏机场净空的问题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和严肃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破坏机场净空问题的蔓延。现在全国已有五十三个军用和民航机场的净空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有些机场已无法安全使用,严重影响了部队正常的战备、训练和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有的机场净空仍在恶化,如任其发展,将导致国家花费巨资建设起来的机场网络遭到更加严重的破坏,影响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发展。为加强机场净空的保护,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地区、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广泛宣传保护机场净空的重要性,增强保护机场净空的法制观念,避免破坏机场净空问题的发生。
二、各地区尤其是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审批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修建破坏机场净空的建筑物。
三、为尽快扭转机场净空环境恶化的局面,总参和国家计委要组织空军、海军、民航总局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有关方面,对目前机场净空已遭破坏的五十三个军、民航机场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必要的整治。对机场周围在建的和已建成的超高建筑物经认真调查,凡是违反《规定》,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的超高建筑物,均视为违章建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进行处理;对严重超高的建筑物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清理;对危及飞行安全的要尽快采取有效的清理措施,限期解决;对无法保证飞行安全的要坚决拆除,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积极配合。
四、各级人民政府与军队、民航等单位必须从大局出发,加强协商,及时妥善地解决城市建设与机场净空保护出现的矛盾,确保军、民航机场净空不受到破坏。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