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提高化肥
及化肥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发〔199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缓解化肥及化肥用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的困难,逐步解决其价格偏低问题,促进化肥及天然气工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适当提高计划内统配化肥及化肥用天然气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化肥
(一)出厂价格
以重油、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计划内尿素,每吨由四百二十八元提到四百九十元。
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的计划内尿素,每吨由四百二十八元提到五百二十元。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生产的计划内硝酸铵,每吨由三百七十三元提到五百一十元。
中央进口尿素外贸拨交价格,每吨由四百一十元提到五百二十元。
(二)销售价格
中央统一调拨分配的尿素,每吨由五百三十八元提到六百六十元。
硝酸铵每吨由四百六十三元提到六百四十元。
三料过磷酸钙每吨由四百七十元提到五百四十元。
磷酸二铵每吨由七百元提到七百四十元。
氮磷钾复合肥每吨由四百四十元提到四百八十元。
氯化钾每吨由三百四十元提到三百九十元。
硫酸钾每吨由三百九十元提到四百四十元。
(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的尿素,产品税率统一降到5%。
(四)为保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相对稳定,目前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给予的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政策仍应继续执行,不得取消。
二、化肥用天然气
(一)四川天然气已实行包干内外价格并轨。其中化肥用天然气出厂价格并轨为每千立方米二百二十元。
(二)其他油田天然气价格未并轨。包干内化肥用天然气一律提到每千立方米一百六十元;包干外化肥用天然气与其他用气执行同一气价,每千立方米三百三十元。
提高化肥价格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做好必要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广大农民的理解和支持。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