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粮食购销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八至一九九○年度粮食包干期即将结束。从一九九一年起,国家经济建设将进入“八五”计划时期。粮食工作必须更好地贯彻执行立足国内、自力更生的方针,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加强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保持粮食稳定增产和粮食市场的稳定,促使主产区不断提高商品率,缺粮区不断提高自给水平,以缓解粮食总需求与总供给的矛盾。近两年,主要是通过稳购、压销、调价、包干,缩小国家粮食收支缺口,逐步解决粮食购销价格倒挂,使粮食流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现将调整粮食购销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包干办法。为了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度,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包干指标,按一九九○年度计划略加调整,继续执行两年。(一)取消原定非农业销售每年递增1.5%的规定。(二)取消省间“议转平”大米调拨的指令性计划和销区调入每公斤大米增加三分补贴的规定。销区所需大米通过议价渠道调剂解决。(三)国家定购和“议转平”粮食的加价款、差价款,以及中央转地方进口粮食的补贴款,继续由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实行总额包干。
二、稳定国家粮食定购任务。为了加强粮食计划管理,保证平价粮食供应,从一九九○年度秋粮收购开始,将粮食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作为农民应尽的义务,必须保证完成。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度,全国粮食定购数量每年保持五百亿公斤不变。省内地区之间、农户之间、品种之间定购任务不合理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定购包干总量内自行调剂解决。
国家粮食定购继续实行奖售平价化肥、柴油和发放预购定金“三挂钩”政策。中央现行的挂钩标准不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可能多安排一些化肥、柴油,用于粮食定购。要切实改进化肥、柴油的兑现供应和预购定金的发放与回收工作,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压缩平价粮食销售,保证基本口粮等供应。必须改变现在平价粮食销售范围过宽、数量过大的情况,通过压销,逐步做到国家定购与平价销售数量大体平衡。近两年内,各地要把城镇食品、副食酿造和饲料等项用粮逐步改为议价供应。属于口粮转化的早点和大众化食品用粮,根据实际情况,可继续安排平价供应。城镇居民口粮定量标准和工种粮,有条件的地区,可借鉴一些地区的改革经验进行适当调整。农村平价粮食销售,除救灾粮、水库移民和边、山、老、少、穷地区的定销粮外,其他各项用粮要积极压缩。对扶持副食品生产和供应的各项政策,要注意保持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分年度的压销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四、压缩平价食油销售,力争做到食油收支平衡。从一九九一年度开始,平价食油销售只保城镇居民定量口油,其他各项用油改为议价供应或市场调节。食油继续实行国家定购,定购计划根据平价食油开支需要确定。各省、自治区的食油定购品种自行确定,购销数量自求平衡。京、津、沪三大市购销缺口,中央开支的国家储备,从余油地区安排调拨解决。食油收购、销售和调拨计划,一年一定。在中央增加食油商品储备的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需要与可能,尽快建立食油商品储备。
五、加强对议价粮油经营的领导和管理,搞好市场调节。随着粮油生产的发展和购销政策的调整,议价经营的范围和数量将不断扩大。要进一步强化国营粮食主渠道和“蓄水池”的作用。粮油议价经营的主要任务是促进生产,调剂余缺,活跃市场,稳定价格,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粮油议价经营的领导和管理。商业部对议价粮油的收购、销售、省间调剂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按年度制定下达分地区的购销计划。
要进一步培育粮食市场,逐步建立和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实现按照经济区域和合理流向组织粮食流通。各地现有的批发市场,要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不同品种和区域性的规范化粮食批发市场。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的职能,进一步清理和整顿粮食批发企业,整顿流通秩序。粮食部门内部的议价经营,也要整顿,加强管理。要在粮食主要产区和主要销区发展一些松散型的经济联系和横向联合,逐步向组建企业集团过渡,发挥群体优势。在保证完成国家粮油定购任务的前提下,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坚持多年形成的供货渠道,把粮食流通搞活,严禁地区封锁。粮食集市贸易,要坚持常年开放,进一步搞活,方便群众,调剂余缺。
六、积极支持产粮区发展粮食生产,促进缺粮区提高自给水平。粮食主产区是国家粮食调出任务的主要承担者,有关政策要向主产区适当倾斜。各级计委、财政、商业、农业等部门在安排农业投资时,要重点扶持调出粮食多的地区,在仓库建设和物资分配等方面也要优先照顾主产区的需要。国家专项储备粮和平价粮食周转库存超定额部分的费用补贴标准,每公斤提高到八分。销区必须大力发展粮食生产,努力提高自给水平,逐步减少调入,增加粮食储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抓紧粮食生产,增加有效供给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计划用粮和节约用粮。发扬勤俭节约的美德,实行科学管粮、保粮,努力减少损耗,杜绝浪费。要提倡藏粮于民,储粮备荒,动员集体和农户丰年多储存一些粮食。
七、改进粮食财务管理办法。要继续坚持粮食财务分级管理的原则,适当加强中央和省两级粮食主管部门的调控手段,调动各级主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省、地间的调拨经营费、运费、简易建筑费,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统一管理,不要下放到地、市、县。国家专项储备粮的费用和补贴,由财政部和商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专项下达给各地财政、粮食部门,并及时转拨给粮食储备单位,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用、扣留。为了使财政补贴同粮食购销存业务较好地结合起来,各级粮食部门直属企业的财务收支,要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归口管理。粮食主管部门要在安排企业粮油购销业务的同时,落实各项财务补贴。凡由地方政府承担的粮食政策性补贴,必须纳入财政预算,不得留有缺口。
八、改善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粮食工商企业之间要继续推行价拨加工办法,作价明显不合理的要适当调整。粮食企业按照国家计划从事平价粮油经营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国家要给予合理补贴,使企业通过正常经营能够取得合理利润。对农村粮管所(站)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按照经营数量和补贴定额核定补贴总额;城镇粮店要继续推广、完善批零差经营办法,具体批零差率由各地粮食、财政、物价部门根据微利原则商定。独立核算的粮油仓库,要逐步向栈租经营方向发展,各项补贴标准按经营费用加合理利润核定,利润水平可以比照同一地区工商企业一般利润率进行确定。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而发生的亏损,国家不再给予补贴。
粮食基层企业担负着国家粮油购销和活跃市场、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的重要任务,要积极开展以粮油食品加工为主的多种经营,方便人民生活。粮库、粮站、粮店的经营设施改造和粮食购销网点的建设,要纳入各地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切实安排好。有关部门要在用电、燃料、原材料供应、资金、贷款利息、价格等方面给予支持。粮食企业要完善内部经营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扭亏增盈,降低费用水平,提高企业素质。
九、贯彻粮权集中在中央的精神,增强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要继续实行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统放结合的原则。当前,要在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基础上,适当集中一部分粮权,增强中央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一)要加强粮食计划管理。平价粮食的收购、销售、调拨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平价粮食的周转库存、专项储备库存、国家储备和国务院委托代购的市场调节粮库存,粮权属于中央,必须服从中央统一调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议价粮食经营,要服从国家计划指导,必要时由中央统一协调和调度。(二)要加强粮油进出口的集中统一管理。粮食进出口,包括计划内和计划外,都要由国家计委会同商业部、经贸部负责综合平衡和安排,报国务院批准。(三)要根据农业收成情况,注意增加国家和地方粮食储备。要建立中央和省两级市场调节粮,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吞吐,平抑粮价,调节供求。(四)运用信贷、税收、物价等经济杠杆,搞活粮食流通,稳定市场,并从组织上和粮食管理体制上采取措施,加强中央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粮食购销政策的调整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以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
国务院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二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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