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海军、空军
一九八九年招收飞行学员问题的通知
国发〔1989〕36号
国家教委、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海军、空军: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同意一九八九年海军招收一百名飞行学员,空军招收九百八十名飞行学员(其中招收女飞行学员三十五名)。
海、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经过两年的改革试点,是成功的。从一九八九年开始按新的办法执行,即:招收飞行学员的工作,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计划,每年由国家教委、公安部、总政治部统一部署,分别由海、空军组织实施,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备案。招收飞行学员经费由财政部解决。地方承担招收飞行学员任务的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
望加强对招收飞行员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注意总结经验,保质保量完成招收飞行学员的任务。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