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物资部关于改善外商
投资企业物资供应请示的通知
国发〔199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创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国务院同意物资部《关于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 务 院
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的请示
国务院: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很快。一九八九年底,全国已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约有二万一千个,协议外资金额三百三十七亿美元,实际使用一百五十五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也逐年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其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和机电产品等物资,除由外商投资企业自己进口外,大部分依靠国内供应。但由于所需要的物资批量小、批次多、品种规格复杂,由外商投资企业自己采购,费时费力,有些紧缺品种还常常找不到资源,影响正常生产。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希望利用物资部门企业经营品种多、渠道广的有利条件,解决物资供应中的困难,特别是国内紧缺的和“少、小、难、急”的物资,要求物资部门组织进口供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的通知》(国发〔1986〕76号)发出以后,各级物资部门在各级政府领导和支持下做了许多工作,有些地方还成立了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但这类公司多数没有进口经营权,资金短缺,周转外汇少,缺乏必要的灵活政策,迫切需要解决。我们认为,搞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供应,是坚持贯彻改革开放方针、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资的重要条件,必须进一步做好。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物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发挥综合优势,提高服务水平,争取在二、三年内,把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原材料,国内又能供应的尽可能承担起来。要以各专业物资公司为后盾,以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作为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窗口,主动做好物资供应工作。要经常调查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需要,做好送货上门或配送供应工作,有条件的要逐步发展定点定量供应和承包供应,建立稳定的供应关系。
二、采取多种办法扩大资源,改善供应。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原材料中属于我国内紧缺的,原则上由企业自己进口解决;自己进口有困难的,可委托外贸专业公司或有进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组织进口。
(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的重要紧缺产品,凡接受国家、部门、地方订购的,由国家、部门、地方供应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也可由外商投资企业自己采购。
(三)国家和地方物资部门开发、协作和投放市场的物资,以及从生产企业中组织的计划外物资,要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划出一定数量供应外商投资企业。紧缺的物资要优先解决能源、原材料等基础工业,先进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的需要。对有些计划外难以解决的品种规格,要按照国家有关计划内外串换的规定,积极帮助调剂串换。
三、为了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原材料,对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多的省市一级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赋予进口经营权,接受经贸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和管理。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对原来已批准有进口经营权而又符合条件的要保留,并要积极改进工作;其他尚无进口经营权的此类公司,待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结束以后,根据情况逐步审批。
为了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进口的“少、小、难、急”物资,属于经贸部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的,应允许有进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组织进口,所需进口配额每年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核批。
对有进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物资,与外商投资企业自己进口享受同样待遇,按照批准的组织进口物资计划和额度,先行免税进口,由海关实施保税监管,存入经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对执行中发生不能享受免税的部分,按规定照章补税。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四、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收取外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分局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供应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属于进口的,原则上以外币计价结算,双方自愿也可以收人民币;属于国内生产的物资,原则上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双方自愿也可以收取外币。对公司收取的外汇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结汇,不计入出口创汇实绩,每年的净创汇部分,按国家规定的留成比例办理外汇留成。允许公司在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五、为了增强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的经营能力,各级计委、财政和物资部门要帮助解决必要的周转资金(包括外汇)、周转物资;各级银行按照贷款原则和倾斜政策给予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的支持。
六、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在经营上有必要的灵活性。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主要是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综合性物资供销公司,物资部门的物资企业经营的物资都可经营。为调剂余缺、减少库存和资金占用,在保证供应外商投资企业的前提下,部分物资可适当供应给其他需要的单位,并向当地物资主管部门备案。
七、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物资供应任务将越来越重,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工作的领导,协调物资部门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支持物资部门搞好供应工作。物资部门要设置专职人员,指导、协调专业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的供销业务。
以上意见,已由国务院外国投资工作领导小组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执行。
物 资 部
一九九○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