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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

时间:2018-06-23 22:35来源:国务院 索引号:000014349/1989-00040 点击:1782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1989-00040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1989年07月22日标  题: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发文字号:国发〔1989〕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9-00040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89年07月22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发〔1989〕49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30日
主 题 词: 土地 管理 时  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批准权限的通知

国发〔1989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两年来,部分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试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在合理、节约用地,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各地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上也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不利于土地管理。为此,现就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对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应与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相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家建设用地批准权限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为: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一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不得“化整为零”,变相扩大批准权限。

  二、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用地指标,要纳入国家下达的地方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三、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进行清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必须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并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要加强管理。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依法处理。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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