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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高铁路和水运货物运价的通知(国发〔1990〕17号)

时间:2018-06-24 01:02来源:国务院 索引号:000014349/1990-00085 点击:2511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1990-00085主题分类:工业、交通\铁路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1990年03月02日标  题:国务院关于提高铁路和水运货物运价的通知发文字号:国发〔1990〕17号发布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0-00085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铁路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0年03月02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提高铁路和水运货物运价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发〔1990〕17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7月10日
主 题 词: 铁路 货物 价格 调整 时  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国务院关于提高铁路和

水运货物运价的通知

 

国发〔1990〕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快铁路、水运建设,逐步扭转铁路、水运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局面,国务院决定适当提高铁路和水运货物运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路货物运价,平均每吨公里提高零点五分,即由二点零九分提到二点五九分;此外还解决二百公里以内短途运价与长途运价不衔接问题。交通部直属沿海、内河(长江、黑龙江)水运货物运价,平均每吨公里提高零点三零二分,即由一点零五一分提到一点三五三分。提高铁路、水运货物运价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物价局会同铁道部、交通部分别下达。

        二、地方的铁路、水运运价,这次原则上不作调整。必须调整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跨省的,要报铁道部、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衔接平衡。铁路、水运货运提价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路汽车货运价格暂不调整,待下半年再定;凡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未经批准实际运价水平已经提高了的,应进行整顿,把过高的部分降下来。

        三、铁路、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职工的教育,牢固树立优质服务和安全第一的思想,保质保量完成国家运输计划。同时,要切实惩处乱收费、乱加价行为。铁路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883号文件关于取消计划外车皮加价、加费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加收铁路运费筹集能源基金和基本建设资金,已经加收了的应立即纠正。运价提高后,铁路、交通部门要取消各种名目的不合理的加价、加费。

        四、货物运价提高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连锁反应,各行各业都要努力消化货运提价的影响。要切实安排好市场民用煤炭和其他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努力保持价格的基本稳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城镇居民的民用煤补贴,在进一步整顿的基础上,原则上应保持去年水平。对于必须小幅度调整的少数商品的出厂、批发、零售价格以及某些收费标准,要严格控制提价范围和提价幅度,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准越权提价,不准趁机多涨价。运价提高后,控制连锁反应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物价局另行下达,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

        五、提高货物运价,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货运提价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有关宣传提纲,在内部做好宣传解释,以保持人心安定。在货运提价出台前后的一段时间内,未经国务院特批,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暂不出台其他提价项目,严禁借运价出台之机搭车涨价。各级物价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继续依靠群众,加强物价监督检查。

        六、提高铁路、水运货物运价的具体执行日期,由国家物价局会同铁道部、交通部分别另行下达。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国  务  院 

                一九九○年三月二日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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