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iangwengen.cn

问根消防安全知识网

当前位置: 消防安全知识 > 国情 >

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国发〔1987〕38号)

时间:2018-06-24 05:34来源:国务院 索引号:000014349/1987-00052 点击:1829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1987-00052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其他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1987年04月17日标  题: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发文字号:国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7-0005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87年04月17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
发文字号: 国发〔1987〕38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8月31日
主 题 词: 能源 交通 基金 


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

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

 

国发〔198738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国发〔1982147号),对于改善我国能源交通状况,发挥了重大作用。为了加快能源交通建设,进一步繁荣城乡经济,决定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能源交通基金),现作如下规定:

一、凡未开征能源交通基金的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能源交通基金。

二、能源交通基金按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的7%征集。

三、缴纳单位缴纳所得税后年利润不足五千元的,免缴能源交通基金。

四、缴纳单位免缴能源交通基金的项目和能源交通基金的征集管理,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缴纳单位在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报送应缴纳能源交通基金的项目及有关资料。

六、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