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法制局的通知
国发〔198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法制工作,更好地为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把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成立国务院法制局。为便于同国内外法学界进行学术方面的联系、交流,保留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的名义,其活动纳入国务院法制局工作范围,由法制局对国务院负责。
国务院法制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全面负责国务院法制行政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的立法工作,通盘考虑,综合研究、组织协调、具体指导。主要任务是:编制国务院立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审查各部门上报国务院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组织起草某些重要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检查、研究法规执行情况和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组织清理法规,编辑法规汇编;以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的名义,开展同国内外经济法学界的学术交流、咨询等活动;办理国务院领导交办的事项。
国务院法制局应当加强同各部门、各地区法制工作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组织交流法制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水平,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国务院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工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做好本部门、本地区的法制工作;有关法制方面的事项,可以同国务院法制局联系。
国务院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