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对外经济
贸易部、商业部关于建立农副产品出口
生产体系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农牧渔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商业部《关于建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农副产品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今后仍将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办好各种不同类型的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逐步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是发展农副产品出口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对增强出口创汇能力,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并将对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实现农业现代化起重要的推动作用。
农副产品的出口经营体制,要在坚持统一计划、统一政策、联合统一对外的前提下,发展横向经济联合。鼓励基地企业同外贸企业之间,口岸同内地之间,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实行不同形式的经济联合。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同意成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领导小组,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商业部和农牧渔业部的领导同志组成,农牧渔业部部长何康同志任组长。
建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任务重,涉及面广,希望各有关地区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积极支特,多做工作。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工作,重视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尽快打开局面,努力把这件事情办好。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建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的报告
国务院:
农副产品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一九八五年出口额达到四十五亿三千万美元,占我国出口总额的百分之十七点五。一九九○年我国出口总额初步规划为三百八十亿美元,其中农副产品出口七十五亿美元,约占百分之十九点七,农副产品出口在我国出口创汇中仍将占有重要地位。现在主要的问题是,出口农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比较分散,科研、生产、加工技术落后,产品质量低;出口农副产品生产单位缺乏积极性;大部分重要出口农副产品内外销的矛盾比较突出,出口数量不能保证稳定供应;仓储、运输等设施不配套等。建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对于改变这种状况,适应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的需要,不断扩大农副产品的出口能力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可以对全国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起示范作用,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发展很快,人均粮食占有量接近世界平均水平,棉花等重要经济作物可自给有余。经过多年努力已办起了一批具有一定生产技术水平,出口商品率较高的国营农场和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农副产品的收购、供销网络和一定规模的加工、仓储等设施。并建立了比较稳定的国外销售渠道。因此,建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具备一定的物质基础,是有条件办好的。
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是由专门承担出口商品生产、出口商品率高的生产基地,能批量提供质量符合出口要求的产品的产区,以及为出口服务的科研、加工、储运等企业组成的完整体系。生产基地是骨干力量,把它建设好,是建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的关键。
当前要重点规划潜力大、有相对稳定外销市场的大宗农副产品;同时抓一批传统的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为“七五”后几年扩大农副产品出口打下坚实的基础。经我们研究,拟首先确定玉米、大豆、棉花、茶叶等十四个大宗骨干商品一九九○年发展规划(参考数字见附表)。
一、基地应具备的条件和评定方法
建立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要立足于现有基础,扬长避短,择优划片定点。基地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生产区集中连片,能够专业化生产;(二)自然条件适宜种植或养殖,具有发展潜力;(三)生产、加工技术基础好,品种优良或名贵;(四)出口商品率高,要按不同商品特点确定适宜的出口比率;(五)交通运输方便;(六)科研、初加工、中转运输和仓储等配套设施有一定基础;(七)除上述各条外,地方必须给以一定比例的配套投资。
基地按照择优评选的原则,实行地方推荐和招标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确定。
二、基地的规划、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管理。有关部门主要是从全局综合规划,提出总体布局方案,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根据农副产品生产的特点,要更多地依靠地方,充分发挥省、地、县各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做法上可按以下三种情况办理:(一)大宗的出口农副产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适当集中的方针,由农牧渔业部牵头,国家计委、经贸部、商业部参加,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制订布局规划和扶持措施,基地的初选、推荐,开发建设和生产管理等,主要依靠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落实。(二)有地方特色的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根据国际市场需要,由经贸部、农牧渔业部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确定生产规模、出口供货指标和发展方向,其他有关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生产管理等,由地方来办。(三)经贸部门自属的出口农副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外贸部门投资兴办的农贸合营、联营企业,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的支持帮助下,仍由经贸部门规划、管理。
三、基地产品的出口经营
出口农副产品,生产一般较为分散,牵涉的地区多,而国际市场相对较为集中,特别是棉花、粮油类商品垄断性强,行情变化大,竞争激烈。为了有效地对付国际垄断势力,要在统一计划、统一政策、联合统一对外的前提下,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根据国务院〔1984〕122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大宗农副产品的出口,由经贸部指定有关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根据各个商品的不同情况,有的由专业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有的可在专业总公司的指导和协调下,由产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贸分公司对外成交;产区相对较集中的品种,也可以委托主产区分公司和有关公司联合经营,或成立出口商品协会,联合对外。
具有地区特色的出口商品,如金华火腿、哈蜜瓜、白药等分别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专营。
要加强生产基地企业同外贸企业的结合,密切产销关系。鼓励企业之间实行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联合,联合各方的责任应各有侧重。生产企业要做到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出口生产任务。商业、供销部门要做好收购和调运,切实保证出口供货。外贸企业要搞好出口经营,努力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扩大推销,并及时向主管生产部门和生产基地提供国际市场商品信息,认真做好帮助引进先进技术、良种等工作。
生产基地及有关企业和商业、供销、外贸企业要共同保证国家出口计划的完成。生产基地及有关企业要和承担国家出口收汇计划任务的外贸企业进行协商衔接,根据基地规划、出口计划和国家的有关经济政策,双方签订有约束力的经济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益和双方合作形式,严格执行。
随着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的不断完善,基地企业出口额和产品外销比率达到一定水平,经国家批准,也可以逐步形成几个大宗专项商品的全国性出口企业,承担出口计划任务,并组织大宗单项商品的生产基地企业联合统一经营出口。
四、需要采取的几项政策措施
(一)设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发展基金(包括人民币和外汇额度)。主要用于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本身的开发建设、企业技术改造、部分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兴建(不包括全国性的大型配套设施)以及良种、科研检测手段与关键的加工生产设备的引进。
“七五”期间由国家计委拨款人民币五亿元,每年一亿元;外汇额度一亿美元,每年二千万美元。一九八六年先拨款人民币一亿元,外汇额度一千万美元。同期银行贷款人民币五亿元,每年一亿元。一九八六年先安排贷款人民币一亿元。上述人民币资金,均纳入国家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专项安排。
用于大宗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资金,由农牧渔业部、商业部、经贸部共同制定使用方案和管理办法。用于有地方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资金,由经贸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和有关部门制定使用方案和管理办法。全部资金的使用与完成出口供货(收汇)任务挂钩,实行项目管理,按规划项目拨付。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使其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建设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要广辟资金渠道,除国家安排部分投资外,要充分挖掘地方、企业的潜力。制定优惠办法,鼓励各地及生产基地,将资金投向生产基地的发展改造。此外,要争取多用一些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优惠贷款以及外商直接投资,加快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二)采取必要的经济鼓励措施。
1、按现行外汇留成比例,保证农副产品出口收购、供货单位、加工企业、生产企业(国营农场)得到的外汇不少于留成外汇的二分之一,并允许按有关规定,自主使用,有偿调剂。
2、农副产品出口收购、供货单位、加工企业、生产企业(国营农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奖励。以一九八五年出口实绩为基数,基数内每实现出口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三分,超基数出口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一角,一定三年不变。此项奖励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小部分可用于增发职工奖金。增发的奖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并免征奖金税。出口商品发生国外索赔,如属于国内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的责任,应视情况分别扣除其相应的奖励金。
3、出口农副产品要根据国际市场需要制订出口标准,收购时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对议价收购的产品,为兼顾国家和生产者的利益,要逐步实行最高收购限价和最低保护价。还要研究建立风险基金,以保障产销双方的利益。
4、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所需的一些重要生产资料,要按原渠道保证优先供应。生产基地引进的良种以及有关设备,应减免进口关税和调节税。
5、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内企业,实行有别于内销企业的考核指标,主要考核出口供货创汇额、合同履约率和出口成本。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奖惩。
(三)解决好农副产品出口各环节的配套问题。改进出口农副产品品种,提高质量,加快商品升级换代,是面临的紧迫任务。为了加强科研力量,在充分利用现有单位科研力量的基础上,可以在现有研究机构中适当设立必要的研究科、室,在基层增设一些必要的良种和技术研究、试验、推广、指导站、点。生产基地还需要有后方库,港口增建必要的前方库,粮食产区要有烘干和存储设备,港区增建圆筒仓,解决相应的散装车、船,有的还需建铁路专用线等。同时,需要完善收购网点。加强产地、收购和出运前各环节的检验工作(包括卫检、动植物检、商检),把好质量关。这些都需要有关部门和地方大力协同,积极支持,按现行隶属关系和资金渠道,优先安排落实。
(四)加强领导。建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涉及许多部门和地区,统一规划和协调指导的任务很重。建议成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领导小组,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经贸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有关领导同志组成,由农牧渔业部何康部长任组长。领导小组的职责主要是:制定战略计划,组织基地的审定,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指导科研方向,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地方落实具体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也由上述各部门联合组成。任务较重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设立相应的小组和办事机构。
上述原则确定后,即由有关部门着手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根据条件,抓紧实施。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附:一九九○年主要农副产品出口供货发展规划表
农 牧 渔 业 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
商 业 部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