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
生活补贴费的补充通知
国发〔198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下达以后,有些地区反映企业负担有困难,同时根据省长会议精神,要适当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经研究确定,企业离休、退休人员一般先按每人每月十二元发给,以后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再逐步增加。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