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
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
国发〔198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发展水泥散装运输,优越性很多,有很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是世界上工业发达国家所走的共同道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纳入工作计划,使散装水泥工作能有一个较大的突破和发展。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
(一)
我国年产水泥一亿多吨,产量居世界前列。但水泥从出厂、运输、储存到使用,仍以纸袋包装为主,散装量不到11%。全国每年用于水泥的包装费用达七亿余元,而且在储运过程中,仅因纸袋破损泄漏就损失四百五十万吨水泥,价值三亿五千余万元,如果包括水泥受潮变质和活性降低等,则损失更大。
发展散装水泥,一可节约包装费用和大量造纸木材,二可减少水泥损失,三可保证水泥质量,四可降低建筑工程造价,五可大大改善工人劳动条件,六可提高运输效率。从一九七二年到一九八三年,全国累计供应散装水泥八千万吨,仅节约包装费用就有六亿多元,扣除各项投资后,收益仍有三亿五千万元,取得了投入少、节约多的效果。
世界上工业发达国家在六十至七十年代就完成了由袋装到散装的改革,目前,散装水泥占水泥总产量的80%以上。与他们相比,我国的散装水泥事业要落后二、三十年。
(二)
我国散装水泥发展慢的主要原因是:
1.长期以来只注重水泥生产能力的增长,很少考虑水泥出厂方式的改革。从一九六五年到一九八三年,水泥年产量增加了九千多万吨,而同期散装水泥年供量只有一千一百六十万吨。一九七九年到一九八三年水泥产量平均每年递增八百五十五万吨,而散装水泥量每年只增加二十万吨。如果不改变水泥袋装出厂的现状,要使散装水泥的发展有一个较大的突破是不可能的。
2.加快散装水泥的发展,必须是装、运、储、卸、用几个环节配套进行,采取多种途径解决问题。既可发展从水泥厂直供散装水泥,也可以运水泥熟料到用地磨粉后再供应用户,还可以与发展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工业结合起来。
根据我国水泥生产厂点多、小厂产量大(约占全国总产量的75%)且布局比较分散以及铁路运输非常紧张的特点,应加快发展汽车运输,就地就近供应散装水泥。但多年来,我们发展散装水泥是以专用火车和相应的储运设施为重点,脱离了我国的国情。
3.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直供单位需用的水泥,是凭国家物资局分配的指标向水泥厂订货,由水泥厂直接供应,与地方基本不发生关系。这样,在推广散装水泥工作中,水泥用量比较大的城市和地区就很难把分配给各部门直属、直供单位的水泥和本地的水泥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置水泥储存点、建设粉磨站和充分利用散装运输工具。
4.发展散装水泥的资金和材料不落实。发展一吨散装水泥约需四十元建设费用、二十公斤钢材,我国现有袋装水泥九千多万吨,按本世纪末水泥的散装量达到70%计,平均每年约需资金一亿六千万元,钢材八万吨,而目前每年只安排几百万元,至于钢材和专用车辆等尚无固定的供应渠道。
5.水泥纸袋押金的现行管理办法不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水泥出厂时收取纸袋押金,目的是为了回收旧纸袋。而实际上回收率很低(大中型水泥厂约回收20%),大部分纸袋押金被水泥厂充当了流动资金或作为利润上交财政,有的还被挪为他用,使水泥厂搞袋装出厂反而经济收益高,不利于促进发展散装水泥。
6.对国家计划外水泥纸袋的生产,目前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限制政策。水泥纸袋长期供不应求,本应靠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来解决,因措施未跟上,不少地方利用再生纸生产不合格的纸袋来包装水泥,以致使水泥包装质量下降,在储运过程中破损率升高,损失严重。
(三)
我国散装水泥的发展应该有一个较大的突破,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立足于改革:
1.大力发展散装水泥,切实改变以袋装水泥出厂为主的现状,同时大力发展水泥粉磨站、商品混凝土和水泥制品工业,这是建材工业的一项重大技术经济政策。
今后凡新建水泥厂及老厂改造,要对生产、流通及水泥出厂方式的改革统一进行安排,全部纳入各级计划。
凡就地就近供应水泥的企业,既可直供散装水泥,也可根据需要供应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
有长途调运任务的水泥企业,只要水泥销售地区有条件建粉磨站,应供应水泥熟料就地粉磨。粉磨站的建立,既可采取集资联营,也可由一方建立。没有条件建粉磨站的,可直供散装水泥。
凡水泥用量较大的基建工程都要逐步使用散装水泥,建设单位应自建或租赁散装设施。
水泥制品厂和商品混凝土站,要在三年内基本上改供散装水泥。
城市市区建设工程的施工,应逐步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
2.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几项经济政策。
(1)改变现行的用户逾期不退还水泥纸袋,所交纸袋押金全部上缴国家财政的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逾期纸袋押金除50%仍上缴国家财政外,其余50%改作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本着使企业增强活力的原则,统一安排,集中使用,不得挪用。
(2)为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对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实行差别税率。初步考虑,在现有产品税率(产量二十万吨以上为10%,二十万吨以下为5%)的基础上,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暂按袋装水泥提高1%,散装水泥降低2%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税务总局下达。
(3)水泥厂供应散装水泥节省下来的包装费,在一定时期内可全部作为发展散装水泥的资金。目前各地把这一部分资金按不同比例用于发展散装设施、分给水泥厂及用户以鼓励散装的做法,可继续执行,国家对此不作统一规定。中国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对散装水泥的发展要在信贷上给予支持和优惠,企业可用节省的包装费偿还贷款。
3.在现行水泥分配体制未变的情况下,当大中城市提出申请,要求把国家分配给这些城市的中央各部直属直供企业的水泥指标划转给他们统一组织水泥供应时,各级物资部门应积极支持,及时划拨。但大中城市必须保证做到按质、按量供应水泥。
4.发展散装水泥所需的专用车辆和钢材,除国家在分配计划中适当安排给予必要的支持外,地方和企业应通过各种渠道,积极筹集。
5.在国家长远规划的指导下,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使全国散装水泥占水泥总产量的比例争取达到:一九九○年不低于40%,到本世纪末70%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抓好典型,不断总结经验,使散装水泥工作能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国家经济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