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家海洋局
等部门关于加强与外国合作进行海洋
调查研究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发〔198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各总部、各军兵种: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家海洋局、外交部、总参谋部、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与外国合作进行海洋调查研究管理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与外国合作进行
海洋调查研究管理工作的请示
国务院、中央军委:
近年来,各部门与外国合作在我国周围海域进行调查研究的项目已有二十几项,其中较大的有:中美长江口沉积作用过程合作调查研究(我方是国家海洋局)、中美黄海物理海洋学和沉积作用调查(我方是中国科学院)、中荷长江口河床整治合作研究(我方是水利电利部)、中美南海地质调查(我方是地矿部)等。实践证明,同一些发达国家合作进行海洋调查研究,可以提高我方科技人员的科学技术水平,从中学到一些先进的调查研究技术和方法,填补某些空白领域,有利于促进我海洋调查研究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国内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对外合作进行海洋调查研究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重大海洋环境和资源调查研究活动涉及国家的军事、科技、经济和外交等多方面因素,若不经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把关,有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应有的海洋权益,或有悖于我国的对外政策;二是我国有许多具有重大科研价值的海域,在世界上具有典型意义,其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若不经慎重研究和未报请国务院批准即进行国际合作,有可能使外国人轻易地获取我国宝贵的科研资源;三是多数合作者的设备和技术与我方相比占有明显优势,大量原始资料和标本要带到国外处理,有时我方只能得到副本,使我丧失重要的原始数据;四是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国内不同单位对外进行的合作项目,在调查研究内容和海域等方面出现重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为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统一管理,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中央对外开放政策,由国家海洋局商有关部门拟订对外合作进行海洋调查研究的政策、法规,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拟订指导性规划,以避免合作调查研究的盲目性和不必要的重复。
二、调查研究所获得的原始资料和标本,原则上应为我方所有,需带到国外分析处理或给对方的资料,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规定。属于秘密的,应送国家海洋局审查,然后报国家科委批准。
三、合作调查研究结束后,应做出总结(含成果、资料目录),在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外交部、总参谋部、国家科委和国家海洋局。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国家海洋局
外 交 部
总 参 谋部
国 家 科委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