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石油部
关于与外国石油公司在我海域
合作进行地球物理勘探工作
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国发〔1979〕114号
石油部并沿海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总参谋部,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同意石油部《关于与外国石油公司在我海域合作进行地球物理勘探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请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密切合作,认真研究办理。
附:石油部关于与外国石油公司在我海域合作进行地球物理勘探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
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与外国石油公司在我海域合作
进行地球物理勘探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
经国务院批准,我部已与美、英、法等国的一些石油公司签订在我海域合作进行地球物理普查勘探的协议,即将展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为精确测定地震勘探船在海上工作的位置,外国石油公司需在我沿海有关地区设立若干无线电定位台站,并安设台站之间和台站与工作船之间的对话装置。台站的具体地址和仪器型号、性能、规格等,我们将商总参、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确定。每个台站需占少量土地,在开始埋置地线网时,可能要占用一些青苗地。各岸台由我们与外国技术人员共同踏勘台址,进行仪器的安装、调试,并由双方共同操作使用。外商前往各台站时,需请当地协助解决必要的交通工具。
现已征得总参同意,黄海部分在山东省文登县前岛、胶南县李家桥大队,江苏省射阳县盐场、如东县农场、启东县近海农场等地建立五个台。其余海区台址正在选择。
二、在地震勘探工作进行期间,外国石油公司需在我沿海有关城市设联络小组;我部有关单位亦需在当地组织相应的精干的临时办事机构(一般每处不超过二十人)。请有关省、市、自治区协助解决外商的住宿问题和安排我临时办事机构的用房。
三、在地震勘探期间,外国将派来地震船及其供应船(其中部分将租用我国的船只),需请沿海有关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安排临时停靠的港口码头,以及油、水和生产、生活物资的补给。工作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我沿海港口给予紧急临时停靠的便利,必要时需有关方面在工作区域内协助采取保护措施。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我们将按以上原则与有关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请批示。
石油工业部
一九七九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