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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保护耕牛和调整屠宰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8-06-26 19:36来源:国务院 索引号:000014349/1979-00005 点击:588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1979-00005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1979年02月01日标  题:国务院关于保护耕牛和调整屠宰政策的通知发文字号
索 引 号: 000014349/1979-0000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79年02月01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保护耕牛和调整屠宰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发〔1979〕26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5月24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关于保护耕牛和调整屠宰

政策的通知

国发〔1979〕26号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

建国以来,为了保证农业生产有足够的畜力,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耕牛的政策,对耕牛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牛的用途将逐步向食用转化。据一些地区反映,目前对牛的屠宰限制过严,牛的收购价格太低,影响了社队养牛的积极性。为了作到既要保护好耕牛,又要大力发展肉牛,对牛的屠宰、收购价格等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鉴于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还不高,目前耕牛仍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动力,因此必须继续贯彻保护和发展耕牛的政策,恢复落实行之有效的饲养管理、良种繁育和奖惩办法,保证在实现农业机械化的过程中有足够的畜力。

二、加强良种繁育,鼓励发展优良种牛,提高耕畜质量,对优良种牛应优质优价。

三、老残耕牛、种牛的淘汰标准应当放宽,各地可视农业机械化程度和耕牛余缺调剂情况,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四、凡菜牛、杂种牛等肉用牛,除种用公牛、繁殖母牛外,不限年龄,育肥后可以出售屠宰。牛的出售、屠宰,由生产队或大队决定。

五、提高活牛收购价格(另有方案)。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逐头过秤,分级定价,不许压级压价,不许看群估价。目前条件还不具备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做到。

以上规定,请各地研究执行。

                            国务院

                         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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