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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吉林省长春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国函〔2017〕131号)

时间:2018-06-27 04:50来源:国务院 索引号:000014349/2017-00195 点击:2237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2017-00195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17年10月15日标  题: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吉林省长春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发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7-00195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7年10月15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吉林省长春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17〕131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0月26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吉林省长春市

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7〕13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长春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长春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春市历史悠久,历史遗存丰富,城市空间格局独特,工业遗产特色鲜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样,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你省及长春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并严格实施相关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长春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7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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