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温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时间:2018-06-27 14:02来源:国务院 索引号:000014349/2016-00082 点击: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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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16-00082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16年04月22日标 题: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温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发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6-00082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
发文机关: |
国务院 |
成文日期: |
2016年04月22日 |
标 题: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温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
发文字号: |
国函〔2016〕75号 |
发布日期: |
2016年05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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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温州市
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6〕7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温州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温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温州市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历史街区特色鲜明,传统风貌保持完好,保存有独特的“山水斗城”格局,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你省及温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温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6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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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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