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无锡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国函〔2007〕89号)
时间:2018-06-27 23:44来源:国务院 索引号:000014349/2007-00167 点击: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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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07-00167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07年09月15日标 题: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无锡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发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07-00167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
发文机关: |
国务院 |
成文日期: |
2007年09月15日 |
标 题: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无锡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
发文字号: |
国函〔2007〕89号 |
发布日期: |
2008年0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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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无锡市列为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07〕8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无锡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苏政发〔2007〕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江苏省无锡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无锡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地方特色突出。
二、你省及无锡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传统历史文化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历史文化街区等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无锡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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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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