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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73号)

时间:2018-06-28 08:43来源:国务院 索引号:000014349/2004-00162 点击:3321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2004-00162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海洋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04年09月14日标  题: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发文字号:国函〔200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4-00162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海洋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4年09月14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04〕73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3月28日
主 题 词: 经济管理 海洋 区划 广西 批复


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4〕7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桂政报〔200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是西部地区唯一的沿海省份,是西南地区出海大通道的重要基地,在全国区域经济发展和东南亚地区、亚太经济合作中具有重要地位。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实现海域的合理使用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区划》是科学使用管理海域的重要依据。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填海、围海及开采海砂等用海活动的管理,防止对海域、海岛和海岸的破坏性利用。要依据《区划》审批海域使用项目,重点保证港口航运、油气勘探开发的用海需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合理安排滨海城市旅游用海。

  四、严格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依据《区划》,审批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等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加强对红树林、珊瑚礁和儒艮、中华白海豚等特色生态系统和珍稀海洋生物的保护。加强对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的管理;对陆源污染物应实行减排防治后排放,并根据《区划》选择排污口位置,逐步实行深海离岸排放。

  五、依据《区划》,尽快完成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修编《区划》要经过法定程序,通过科学论证,做到切实可行。

  你区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区划目标的实现。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区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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