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中央军委 关于同意新建新疆喀纳斯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2005〕5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新疆喀纳斯民用机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喀纳斯民用机场。机场性质为国内支线机场,场址位于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城西北74公里处的海流滩。 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设计机型为CRJ—200、ERJ—145、多尼尔328等支线飞机,跑道长2200米,站坪面积1.41万平方米;航站区按满足2013年旅客吞吐量22万人次的目标设计,航站楼面积1700平方米,航管楼面积600平方米;配套建设通信导航、供电、供水、供油、消防及机场辅助生产生活设施。具体方案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三、该项目估算总投资1.85亿元,由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承担1/3,具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四、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