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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17号)

时间:2018-06-28 14:38来源:国务院 索引号:000014349/2004-00055 点击:641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2004-00055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海洋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04年03月16日标  题:国务院关于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发文字号:国函〔2004〕17号发布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4-00055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海洋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4年03月16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04〕17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3月28日
主 题 词: 农业 海洋 行政 区划 辽宁 批复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4〕1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辽政〔2002〕2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

  二、辽宁省是海洋大省,沿海地区人口密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强度较大。要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实现海域的合理使用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区划》是科学使用管理海域的重要依据。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填海、围海及开采海砂等用海活动的管理,防止对海域、海岛和海岸的破坏性利用。要依据《区划》审批海域使用项目,重点保证港口航运、油气勘探开发的用海需要,合理安排滨海城市旅游用海。

  四、严格施行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依据《区划》审批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等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加强对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的管理。对陆源污染物应实行减排防治后排放,并根据《区划》选择排污口位置,逐步实行深海离岸排放。

  五、依据《区划》,尽快完成沿海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修编《区划》要经过法定程序,通过科学论证,做到切实可行。

  你省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区划目标的实现。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区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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