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安庆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国函〔2005〕28号)
时间:2018-06-28 15:33来源:国务院 索引号:000014349/2005-00053 点击: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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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05-00053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05年04月14日标 题: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安庆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发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05-00053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
发文机关: |
国务院 |
成文日期: |
2005年04月14日 |
标 题: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安庆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
发文字号: |
国函〔2005〕28号 |
发布日期: |
2008年03月28日 |
主 题 词: |
城乡建设 历史文化名城△ 安徽 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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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安庆市列为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05〕2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安庆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皖政〔2004〕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安庆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二、安庆市城市发展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历史遗迹保存较好。安庆市城市发展历史,特别是近代城市发展历史,在我国城市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三、你省及安庆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注意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作为重点,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要严格按照规划加强对古城基本格局、文物古迹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建设,整治文物古迹的周边环境。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四、你省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安庆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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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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