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新建云南迪庆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7〕7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新建迪庆民用机场的请示》(云政发〔1995〕1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迪庆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中甸县城西南拉咱坝。
二、机场建设规模为:飞行区按4C级标准、航站区按满足2005年旅客吞吐量要求设计。工程总投资18500万元。所需建设资金由你省和迪庆藏族自治州筹措解决。
三、机场建成后,产权归地方,由地方负责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