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新建广东潮汕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9〕1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民航总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上报潮汕天鹅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的请示》(粤府〔1995〕53号)及民航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潮汕机场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补充意见的请示》(民航总局〔1997〕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潮汕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揭阳市揭东县炮台镇和登岗镇交界处的天鹅山附近。
二、机场建设规模为:飞行区按4E级标准规划。本期按4D级标准,满足B767型飞机的起降要求设计,其跑道要与汕头外砂机场跑道方向基本平行;航站区按满足2005年旅客吞吐量要求设计。工程包括机场及航空油料设施两部分,总投资控制在23、23亿元以内。机场工程投资20、65亿元,由民航总局及汕头、揭阳、潮州三市各投入资本金3亿元,其余投资由民航总局及三市通过申请国内外贷款解决,具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航空油料设施投资2、58亿元,由中国航空油料中南公司负责筹措。
三、民航总局与汕头、揭阳、潮州三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潮汕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航空油料设施由中国航空油料中南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