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利用境外资金开采
低品位、难选冶金矿资源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4〕64号
冶金部并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地矿部、外经贸部、人民银行:
冶金部《关于颁发〈外商投资开采低品位、难选冶金矿资源试点办法〉的请示》(〔1994〕冶黄字第1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扩大黄金工业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充分利用已探明金矿资源,允许进行外商同我合资、合作经营开采目前国内经济技术水平难以开发利用的低品位、难选冶金矿资源的试点。试点工作由冶金部归口管理,请冶金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有关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地组织进行。
二、外商投资开采金矿资源项目,报请冶金部审核后,按现行外商举办合营企业的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立项,外经贸部审批合同及章程。
三、中外合营开采金矿资源项目经批准后,由中方到冶金部办理开采手续,并依照《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到地矿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适用于中外合营金矿企业。中外合营金矿企业生产的金银产品,一律按照现行国家规定的金银收购牌价交售给人民银行。外方分得的利润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以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汇往境外。
五、外商投资开采金矿资源的其他事项,按照一般外商投资项目,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六、任何单位违反本通知精神擅自对外签订的金矿合营项目合约一律无效。
国 务 院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