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追加塔尔寺抢修加固工程经费的批复
国函〔1994〕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追加塔尔寺抢修加固工程经费的报告》(青政〔1993〕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追加塔尔寺抢修加固工程经费1600万元。由国家计委分两年拨付:1994年400万元(先按计划安排,在年度执行中视工程进度再考虑适当追加)、1995年1200万元。
二、对维修经费要精打细算,节约使用,并保证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省里自行解决,中央不再负担。
三、塔尔寺维修工程定于1995年底完工。请你省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文物法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如期完成。
国 务 院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