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南澳港
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3〕18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设南澳港对外籍船舶开放口岸的请示》(粤府函〔1993〕65号)和《关于开设南澳港对外籍船舶开放口岸有关问题的补充请示》(粤办函〔1993〕3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澳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在港口一期工程全部建成前,可先利用现有码头设施开展业务。有关船舶进出港航线等方面的安全保密措施,由你省与广州军区商定。
二、边检、海关、卫检、动植检和商检等单位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由地方解决。港监的办公、生活用房,由交通部门解决。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南澳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