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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博乐民用机场的批复

时间:2018-06-29 12:09来源:国务院、中央军委 索引号:000014349/1993-00119 点击:2113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1993-00119主题分类:工业、交通\民航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成文日期:1993年05月24日标  题: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博乐民用机场的批复发文字号: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3-00119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民航
发文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委 成文日期: 1993年05月24日
标  题: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博乐民用机场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93〕69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28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新建博乐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3〕6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上报博乐机场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新政发〔1992〕1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博乐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博乐市东约十八公里处。

二、机场建设规模,飞行区按4D级标准规划,本期工程按4C级标准建设,航站区按满足二○○五年旅客吞吐量设计,工程总投资七千万元,全部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

三、机场建成后,产权归地方,由地方经营管理,中国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文有删改)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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