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新建博乐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3〕6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上报博乐机场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新政发〔1992〕1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博乐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博乐市东约十八公里处。
二、机场建设规模,飞行区按4D级标准规划,本期工程按4C级标准建设,航站区按满足二○○五年旅客吞吐量设计,工程总投资七千万元,全部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
三、机场建成后,产权归地方,由地方经营管理,中国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文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