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新建宜昌黄龙寺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3〕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建设宜昌民用机场的请示》(鄂政发〔199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宜昌黄龙寺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宜昌市黄龙寺附近。
二、机场建设规模,按满足起降波音737飞机的技术要求设计,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工程总投资控制在八千万元以内,资金全部由地方筹措解决。
三、新机场产权归地方,由地方管理使用,中国民航局实行行业管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