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废弃海军海口机场和新建
海口美兰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3〕17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军: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海口美兰民用机场的请示》(琼府〔1992〕76号),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军《关于海口机场搬迁问题的请示》(琼府〔1992〕65号)
和《关于海口机场搬迁问题的再请示》(琼府〔1993〕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废弃海军海口机场和新建海口美兰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琼山县灵山镇与美兰镇之间。
二、机场建设规模:飞行区按4E级要求设计,航站区按满足二○○五年旅客吞吐量要求设计。工程总投资约十二亿元,具体投资数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资金主要由海南省自筹解决,国家在民航投资中适当安排补助。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审批。
三、海口美兰民用机场建成后产权归地方,由地方管理使用,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