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改建珠海三灶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2〕5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转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建三灶机场项目建议书的请示》(粤府〔1992〕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空军三灶机场改建为民用机场,产权归珠海市。
二、改建规模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掌握, 本期工程飞行区按起降B757、MD—82飞机的技术要求设计,航站区按二○○五年旅客吞吐量预测数设计。工程总投资控制在两亿元以内,资金全部由地方筹措解决。
三、机场建成后由珠海市管理,民航局在业务、技术上予以指导。
四、关于空中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具体问题,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