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
新建郑州薛店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2〕15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呈报新建郑州民用机场项目建议书的请示》(豫政文〔1991〕122号)、《关于新建郑州民用机场项目建议书补充情况的请示》(豫政文〔1991〕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郑州薛店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郑州市新郑县薛店乡附近。
二、机场建设规模,飞行区按起降B747飞机的技术标准设计,航站区按二○○五年旅客吞吐量设计。工程总投资为三亿六千万元,其中安排科威特政府贷款二千二百万美元,国内配套资金原则上由你省筹措解决,资金来源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一步落实。国外贷款本息由你省负责偿还。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商有关方面审批。
三、新机场建成后,产权属地方,由地方管理使用,民航局实行行业管理。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五日
(本文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