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云南磨憨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1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勐腊为国家口岸的请示》(云政发〔1990〕1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磨憨口岸。 二、磨憨口岸联检场地及增加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的投资和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解决,检查检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磨憨口岸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三月三日 (本文有删减)